的对比。
沈墨华从助理手中接过一支红色的激光笔。
他走到屏幕旁,身姿挺拔,激光笔的红色光点精准地落在左侧报告的架构框图上。
“各位请看,这份1998年的公开报告,**已经明确提出了**:为资源受限的移动设备,设计一个**模块化的微内核**;内核仅负责基础调度和**基于消息的异步进程间通信**;其他功能作为独立**服务模块**运行;通过**基于能力(Capability)的模型**实现服务间的资源访问控制和隔离。”
他的声音不高,但每个词都如同钟磬,敲击在寂静的法庭里。
激光笔的红点随之移动,清晰地指示着报告中的对应段落。
然后,红点平稳地移到屏幕右侧的专利文本上。
“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,描述的是:一个包含**最小化核心调度器**、通过**基于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**交互的**独立服务模块**、以及**动态资源访问控制层**的操作系统内核。”
红点在两项权利要求的关键词上逐一停留。
“权利要求2进一步列举了服务模块类型:内存管理、设备驱动抽象、电源管理等——这与报告中列举的‘标准服务集’高度对应。”
“权利要求3强调异步通信——报告中有专门章节论述异步消息传递原语。”
“权利要求4提及基于硬件支持的隔离构想——报告中已提出基于能力的访问控制作为安全隔离基础。”
他的解说严格对照屏幕上的文本,没有添加任何主观渲染,只是将事实并置在一起。
但正是这种冷静客观的并置,产生了强大的逻辑力量。
“1998年公开报告所阐述的**技术问题**(为移动设备设计模块化、安全的系统)、采用的**技术手段**(微内核、消息通信、模块化服务、能力模型)、以及预期的**技术效果**(灵活性、可维护性、安全性),与涉案专利在2001-2002年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**核心构思,在实质上是一致的。** ”
沈墨华最后总结,激光笔的红点停留在两份材料中间,声音清晰而笃定,“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基本原则,在专利申请日之前,已有公开文献披露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,则该专利权利要求**不具备新颖性**。”
“全场寂静。”
只有激光笔微弱的电流声和空调风声可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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